6 月 19 日工信部发布了工信部通[2015]196 号文件,允许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 100%。也即意味着,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的要求彻底取消。
今年 1 月中旬,工信部在上海开展了外商 100% 控股电商的试点工作,允许外商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独资电商平台。试点工作有利于外放掌控经营行为,能够吸引更多海外电商巨头进军国内市场。此前,工信部对于电商网站的外资控股比例要求为不得超过 55%。
而根据最新的 196 号文件,过去上海自贸区的地域限制,现在已经不复存在。在全国任何地区设立的电商网站,都可以允许外资持股比例到 100% 了。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展现出了高速发展的趋势。去年上半年电商交易额同比增长 30%,而年底淘宝的「双十一」网购节交易额则突破了 520 亿人民币。仅在去年,阿里巴巴、京东和聚美优品三家中国电商网站就在纽交所和纳斯达克上市,其中前两家分列当年首日市值最高公司的第一名和第二名。可以说,中国电商网站的蓬勃发展,和美元风险资本、私募基金以及股市在内的外资有着重要关系。
196 号文件还指出,电商网站「其他许可条件要求及相应审批程序」还需要按照国务院令第 534 号执行。534 号国务院令对外资电信类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以及审批条件等做出了明确说明。
以下为工信部通告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
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
工信部通[2015]19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和引导外资积极参与,进一步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我部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外商投资企业要依法依规经营,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许可时,对外资的股比要求按本通告执行,其他许可条件要求及相应审批程序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相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引导和监督,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平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6月19日
0 条评论
请「登录」后评论